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:地理标志权

发布日期:2018-05-23 12:29:30 编辑整理:河南自考网 【字体: 】   【自考招生老师微信】
立即购买

《自考视频课程》名师讲解,轻松易懂,助您轻松上岸!低至199元/科!

  地理标志权概述
  一、地理标志的概念与特征
  (一)地理标志的概念
  1、我国《商标法》将地理标志定义为“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,该商品的特定质量、信誉或者其他特征,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”。
  2、在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(1)地理标志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,而不是臆造的、虚构的地名;(2)地理标志的使用人,是该产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、采用相同传统技艺的生产经营者;(3)地理标志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,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。
  (二)地理标志的特征
  1、地理标志具有地理指示作用;
  2、地理标志与货物质量有关联关系;
  3、地理标志表明了货物产地与其特定质量等特征的关系,即这些特定质量等特征主要是由其产地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决定。
  二、地理标志权及其特征
  1、地理标志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。地理标志并非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排他性的享有专利权,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,凡该地区内的经营者,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使用,但不允许由个人独自注册,若独家作为商标注册则势必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经营者的使用权。
  2、地理标志权不具有时间性。地理标志权无保护期间的限制,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。
  3、地理标志权不具有可转让性。



《河南自考网》免责声明:

1、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,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,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。

2、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,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。联系邮箱:812379481@qq.com。

河南自考便捷服务

当前位置: 首页 > 串讲笔记 > 法学类

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:地理标志权

日期:2018-05-23 12:29:30  整理:河南自考网  浏览(

  地理标志权概述
  一、地理标志的概念与特征
  (一)地理标志的概念
  1、我国《商标法》将地理标志定义为“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,该商品的特定质量、信誉或者其他特征,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”。
  2、在商品上使用地理标志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(1)地理标志是确实存在的地理名称,而不是臆造的、虚构的地名;(2)地理标志的使用人,是该产地利用相同自然条件、采用相同传统技艺的生产经营者;(3)地理标志所附着的商品是驰名的地方特产,在原产地以外的广大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晓。
  (二)地理标志的特征
  1、地理标志具有地理指示作用;
  2、地理标志与货物质量有关联关系;
  3、地理标志表明了货物产地与其特定质量等特征的关系,即这些特定质量等特征主要是由其产地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决定。
  二、地理标志权及其特征
  1、地理标志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。地理标志并非由其所属的某个经营者排他性的享有专利权,而是由某一地区内经营者的代表机构进行注册和管理,凡该地区内的经营者,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使用,但不允许由个人独自注册,若独家作为商标注册则势必剥夺该地域内其他经营者的使用权。
  2、地理标志权不具有时间性。地理标志权无保护期间的限制,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。
  3、地理标志权不具有可转让性。

本文标签:河南自考 河南自考法学类 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:地理标志权

转载请注明:文章转载自(http://www.hazikao.net

本文地址:http://www.hazikao.net/fxl539/10184.html



《河南自考网》免责声明

1、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,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,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。

2、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,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。联系邮箱:812379481@qq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