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4年10月“民法”串讲资料

发布日期:2018-05-23 12:26:25 编辑整理:河南自考网 【字体: 】   【自考招生老师微信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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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一。如何在考前复习民法?

  1.指导思想:(对本书而言)一遍不看肯定不过;看的太仔细也不过。

  2.宏观把握教材: 总论,人身权,物权,债权,继承权,侵权。(其中,总论占35%-40%)

  3.真正要仔细看的内容是什么?(重点:分类问题)

  (1)。民事权利的分类

  (2)。民事行为的分类

  (3)。代理的分类

  (4)。人身权的分类

  (5)。债的分类

  (6)。物的分类

  (7)。物权的分类

  (8)。侵权的分类

  以上八个问题是本书的绝对重点!首先,分类标准;其次,名词的含义;最后,了解区分它的意义。

  4.适当的做真题。

  二、民法重点中的重点!

  1.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。

  2.民事法律关系:

  (1)。自然人权利能力,行为能力。

  (2)。监护。

  (3)。宣告失踪,宣告死亡。

  (4)。保抵条款无效;明为联营实为借贷条款无效。

  3.代理的范围。

  4.诉讼实效中止与中断

  5.人身权中的肖像权和隐私权

  6.债权中的提存和混同。

  7.侵权责任中的归责原则,八大特殊侵权责任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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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,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,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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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年10月“民法”串讲资料

日期:2018-05-23 12:26:25  整理:河南自考网  浏览(

 一。如何在考前复习民法?

  1.指导思想:(对本书而言)一遍不看肯定不过;看的太仔细也不过。

  2.宏观把握教材: 总论,人身权,物权,债权,继承权,侵权。(其中,总论占35%-40%)

  3.真正要仔细看的内容是什么?(重点:分类问题)

  (1)。民事权利的分类

  (2)。民事行为的分类

  (3)。代理的分类

  (4)。人身权的分类

  (5)。债的分类

  (6)。物的分类

  (7)。物权的分类

  (8)。侵权的分类

  以上八个问题是本书的绝对重点!首先,分类标准;其次,名词的含义;最后,了解区分它的意义。

  4.适当的做真题。

  二、民法重点中的重点!

  1.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原则。

  2.民事法律关系:

  (1)。自然人权利能力,行为能力。

  (2)。监护。

  (3)。宣告失踪,宣告死亡。

  (4)。保抵条款无效;明为联营实为借贷条款无效。

  3.代理的范围。

  4.诉讼实效中止与中断

  5.人身权中的肖像权和隐私权

  6.债权中的提存和混同。

  7.侵权责任中的归责原则,八大特殊侵权责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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